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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440王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44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强,男,1974年12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苏州市相城区,户籍所在地苏州市相城区)徐庄35号。被告人王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王强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春申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春申湖路齐门北大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被告人王强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2mg/100ml。被告人王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强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书证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袁某、张某的证言,现场照片,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及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可以对被告人王强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罗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育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