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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成玉平与刘先堤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玉平,刘先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4执35号申请执行人成玉平,女,汉族,1974年11月20日生,农民,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刘先堤,男,汉族,1970年11月24日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申请执行人成玉平与被执行人刘先堤不当得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玉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424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先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在银行暂无存款,房产部门、工商部门、暂无房产登记、工商登记。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相关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424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明代理审判员  周 军代理审判员  邓卫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静校对责任人:周军打印责任人:赵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