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6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傅扬敏与余建瑜、赵世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扬敏,余建瑜,赵世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3131号原告:傅扬敏,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余建瑜,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赵世键,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扬敏与被告余建瑜、赵世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于2017年6月2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傅扬敏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建瑜、赵世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傅扬敏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建瑜、赵世键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扬敏撤回对被告余建瑜、赵世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傅扬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暄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