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石顺强与郝记明、焦秀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顺强,郝记明,焦秀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830号原告石顺强,男,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马中普,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记明,男,1976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焦秀玲,女,约40岁,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顺强诉被告郝记明、焦秀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顺强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顺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一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