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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郭利忠、王正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利忠,王正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1415号申请执行人郭利忠,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被执行人王正文,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郭利忠与被告王正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4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利忠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正文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利忠已实现债权5360元,未实现债权12864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名下查封的房产被本院另案首封,本案无处置权,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141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吴丽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