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旭增申请宣告陈成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旭增,陈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特10号申请人:陈旭增,现住榆树市。被申请人:陈成,现住榆树市。申请人陈旭增申请陈成宣告死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旭增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洪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肖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