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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旭增申请宣告陈成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旭增,陈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特10号申请人:陈旭增,现住榆树市。被申请人:陈成,现住榆树市。申请人陈旭增申请陈成宣告死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旭增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洪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肖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