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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王社姣与李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社姣,李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74号原告:王社姣,女,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被告:李帅,男,199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原告王社姣与被告李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王社姣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社姣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社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社姣负担。审 判 长  赵俊民审 判 员  刘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军超���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雪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