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何文攀与唐春艳、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攀,唐春艳,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11执97号申请执行人何文攀,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唐春艳,女,汉族,住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栗山村。被执行人罗伟,男,汉族,住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栗山村。何文攀与唐春艳、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晋强审 判 员 袁华成代理审判员 陶 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付 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