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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何文攀与唐春艳、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攀,唐春艳,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11执97号申请执行人何文攀,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唐春艳,女,汉族,住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栗山村。被执行人罗伟,男,汉族,住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栗山村。何文攀与唐春艳、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晋强审 判 员  袁华成代理审判员  陶 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付 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