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9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聆颖、谭家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聆颖,谭家元,谭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9民初527号原告: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红河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杜旺京,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汉政,该联社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兰恩,该联社工作人员。被告:邓聆颖,女,1969年12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南宁市。被告:谭家元,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被告:谭杰,男,1993年1月22日出生,壮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南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聆颖(系被告谭杰的母亲),女,住广西南宁市。原告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邓聆颖、谭家元、谭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该案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578元,减半收取计5293.50元,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谢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炳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