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3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贺猛与陆军、朱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猛,陆军,朱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3664号原告贺猛,男,1981年4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被告陆军,男,1983年5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被告朱青,女,1989年3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原告贺猛与被告陆军、朱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贺猛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猛自愿撤回诉讼系自己对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猛撤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贺猛负担。审判员 朱卫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