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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3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贺猛与陆军、朱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猛,陆军,朱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3664号原告贺猛,男,1981年4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被告陆军,男,1983年5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被告朱青,女,1989年3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原告贺猛与被告陆军、朱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贺猛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猛自愿撤回诉讼系自己对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猛撤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贺猛负担。审判员  朱卫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