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5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郭延华与陈志锋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延华,陈志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5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延华,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奋斗街十八委***组。被执行人陈志锋,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胜利街九委**组。本院执行的郭延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22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陈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延华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志锋给付欠款xxx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XX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经济收入、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陈志锋有工资收入每月3886元,但已被本院另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陈志锋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号XXX账户内有公积金xxx元。2017年4月18日,本院作出(2017)0129执460、545号执行裁定,划拔了被执行人陈志锋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号XXX账户内公积金xx元,因涉及两案合并执行,2017年4月20日交付申请执行人郭延华xxx元,目前被执行人陈志锋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2017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郭延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玉琴审判员 高延春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