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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执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金虎诉闫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闫保利存款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虎,闫保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114-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虎,男,生于1958年2月20日。被执行人闫保利,男,生于1956年2月13日。李金虎诉闫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6)陕0327民初4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闫保利归还杨来贵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50元,于2016年7月31日前履行完毕。但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李金虎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闫保利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闫保利的银行存款12975.74元予以扣划。划拨至陇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陇县支行城关分理处的26335201040001646账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