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7财保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邵鹏飞与成建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鹏飞,成建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财保57号之一申请人:邵鹏飞,男,汉族,1986年12月7日生,住宜阳县。被申请人:成建章,男,汉族,1951年7月23日生,住宜阳县。申请人邵鹏飞与被申请人成建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扣押申请人邵鹏飞驾驶的登记人为李巧玲的豫C×××××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现申请人邵鹏飞已向本院提供10000元现金进行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邵鹏飞驾驶的登记人为李巧玲的豫C×××××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静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