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16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方明福与陈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明福,陈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民初16700号原告:方明福,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现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陈雯,女,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原告方明福诉被告陈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明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明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陈雯退还原告购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140元;2、要求判令被告陈雯赔偿11,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雯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5日,原告在淘宝网上在被告开设的网店购买“假一罚十正品MZT俄罗斯植物果酸非加强版非云南版最新20**.1.4产”的减肥药品三套,订单号:XXXXXXXXXXXXXXXX,合计价款1,140元,原告付款后于同年3月17日收到该物品,后发现该产品系“三无产品”,服用后人体不适,经医院诊断系食物中毒,与被告经交涉解决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上述赔偿责任。被告陈雯经本院传票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后未到庭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5日,原告方明福(淘宝昵称:Sweetlove0227)在淘宝网上看到被告陈雯(淘宝昵称:Wenwenduck520)经营的同名网店(Wenwenduck520)内出售名称为“假一罚十MZT俄罗斯植物果酸非加强版非云南版最新20**.1.4产”的减肥产品,单价380元,原告遂拍下并付款,同日,被告通过顺丰快递公司向原告发货,原告于同年3月17日收到该款产品,收到后原告即发现该产品无中文标签、生产厂商、保质期以及国家相关医药行业检验认证标志,随即原告与被告通过网络交涉处理事宜,但被告置之不理,随后原告通过申请淘宝信息披露,了解被告的真实身份资料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开庭中原告当庭展示,被告所开网店仍在经营同种产品,并自述收到产品后与妻子曾各自服用两粒,当夜即发生心悸、失眠、呕吐等不良反应,前往上海市北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但原告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病史资料。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网页截屏、快递物流单据、所购产品原件及照片等证据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第七十五条规定,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被告在网络销售的涉诉产品标明了其系减肥类食用保健产品,但根据原告提供的产品原件及照片,其预包装上并无法律规定必备的中文标签和使用说明,更无标签说明产品原料属于国家制定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内产品,系“三无”产品,且其标榜系健康减肥产品,也无相应科学依据和成分作用说明,服用后对人体存在健康风险,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明福退还货款1,140元。同时原告方明福退还陈雯“假一罚十MZT俄罗斯植物果酸非加强版非云南版最新20**.1.4产”减肥产品三套;二、被告陈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方明福11,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原告方明福已预缴,由被告陈雯负担,被告陈雯应给付原告方明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岳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