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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温海龙与刘利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海龙,刘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3民初842号原告:温海龙,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刘利军,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民族及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海林市丽海城市花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海龙与被告刘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海龙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海龙撤诉。案件受理费6321.25元,减半收取计3160.63元,由原告温海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秀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思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