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温海龙与刘利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海龙,刘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3民初842号原告:温海龙,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刘利军,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民族及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海林市丽海城市花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海龙与被告刘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海龙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海龙撤诉。案件受理费6321.25元,减半收取计3160.63元,由原告温海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秀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思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