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3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天心区帝豪娱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帝豪娱乐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571号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屏西路110号“A-one运动公园”办公楼四楼。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跃林,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岸英,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帝豪娱乐城,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二环***号兴威华天大酒店***楼。经营者:吴定军,系长沙市天心区帝豪娱乐城业主。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帝豪娱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定于2017年7月17日9时20分在本院三楼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依法按照自动撤诉处理,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贵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谢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