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3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龚继华、金启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继华,金启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3执282号申请执行人龚继华,男,身份证号3604271976********,住星子县华林镇吉山村横山龚。被执行人金启星,男,身份证号3604271967********,住星子县华林镇繁荣村金山里**号附*号。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龚继华申请金启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7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金启星应支付申请人龚继华案款66409元,承担执行费896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强制执行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83执2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罗光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义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