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民初6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甄兆伟与艾思臣、周口市新时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兆伟,艾思臣,周口市新时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祥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733号原告:甄兆伟,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骅,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照努,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思臣,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周口市新时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大庆路北段(中原商贸城)。法定代表人:崔洪喜。被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祥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交通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陈文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中州路69号。负责人:王向阳。原告甄兆伟与被告艾思臣、周口市新时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祥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甄兆伟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甄兆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兆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元,保全费7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013元,由原告甄兆伟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