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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2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兵、张润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兵,张润霞,布和,李桂兰,康桂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2民初908号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磴口县巴彦高勒镇贺兰路西振兴街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吴国平,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海茹,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世奇,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告:刘兵,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磴口县。被告:张润霞,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刘兵的妻子。被告:布和,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蒙古族,住磴口县。被告:李桂兰,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磴口县。被告:康桂兰,女,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磴口县。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兵、张润霞、布和、李桂兰、康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9元,减半收取287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宁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文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