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吴孝荣、吴孝梅等与吴孝光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孝荣,吴孝梅,吴孝平,吴孝光,毛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167号原告:吴孝荣,女,1949年12月30日生,回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原告:吴孝梅,女,1951年7月1日生,回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原告:吴孝平,女,1953年10月3日生,回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毅,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振华,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被告:吴孝光,男,1968年9月6日生,回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被告:毛伟,男,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被告毛伟委托代理人:郭芳,女,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孝荣、吴孝梅、吴孝平诉被告吴孝光、毛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吴孝荣、吴孝梅、吴孝平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吴孝荣、吴孝梅、吴孝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孝荣、吴孝梅、吴孝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孝荣、吴孝梅、吴孝平负担。审 判 员 叶培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郭秀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