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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吴孝荣、吴孝梅等与吴孝光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孝荣,吴孝梅,吴孝平,吴孝光,毛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167号原告:吴孝荣,女,1949年12月30日生,回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原告:吴孝梅,女,1951年7月1日生,回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原告:吴孝平,女,1953年10月3日生,回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毅,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振华,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被告:吴孝光,男,1968年9月6日生,回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被告:毛伟,男,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被告毛伟委托代理人:郭芳,女,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孝荣、吴孝梅、吴孝平诉被告吴孝光、毛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吴孝荣、吴孝梅、吴孝平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吴孝荣、吴孝梅、吴孝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孝荣、吴孝梅、吴孝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孝荣、吴孝梅、吴孝平负担。审 判 员 叶培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郭秀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