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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70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诸暨市东白湖旅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诸暨市东白湖旅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7083号之二原告绍兴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中兴中路现代大厦B幢1001室。法定代表人夏传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斌,浙江吴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东白湖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东白湖镇陈蔡村329号。法定代表人屠建波。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绍兴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市东白湖旅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绍兴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财产保全费210元,合计人民币350元,由原告绍兴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