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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高栓与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南此老村民委员会物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高栓,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南此老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张高栓.被执行人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南此老村民委员会。张高栓与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南此老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内0121民初208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南此老村民委员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高栓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南此老村民委员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高栓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南此老村民委员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高栓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审判长 孙 钢审判员 王冬冬审判员 陈志刚书记员 孟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