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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严峰、西安利岩源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市正丰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严权平、严沛乐、李力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严权平,严沛乐,严峰,李力梅,西安利岩源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市正丰家庭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47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都市之门B座10709。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被执行人:严权平,男。被执行人:严沛乐,女。被执行人:严峰,男。被执行人:李力梅,女。被执行人:西安利岩源商贸有限公司,住西安市西门安定广场3-b。法定代表人严沛乐。被执行人:西安市正丰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住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安定广场3号楼1幢10507号。法定代表人严权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严峰、西安利岩源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市正丰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严权平、严沛乐、李力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6)陕证执字第446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50万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且被执行人已承担本案执行费7545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执479号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