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高福与于宝存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福,于宝存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462号原告高福,男,1945年5月19日出生。被告于宝存,男,1960年8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福与被告于宝存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福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福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