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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5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湖北博源纺织物资有限公司、安陆伟鹏针纺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博源纺织物资有限公司,安陆伟鹏针纺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486号申请人:湖北博源纺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338号。法定代表人:刘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照,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从政,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安陆伟鹏针纺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五一工业园涢水路143号。法定代表人:樊伟。申请人湖北博源纺织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陆伟鹏针纺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博源纺织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陆伟鹏针纺制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343.60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湖北博源纺织物资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鄂A×××××)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博源纺织物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陆伟鹏针纺制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343.60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湖北博源纺织物资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鄂A×××××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853元,由申请人湖北博源纺织物资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