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8民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字第1976号原告:郭某某,男,生于1984年11月15日,汉族,住富平县,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大晶,富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2年9月26日,汉族,住富平县,系富平县上邦汽修厂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郭江峰,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任亲珍人民陪审员  赵 琴人民陪审员  吴彩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石 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