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6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白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白某,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6771号原告:李某被告:白某被告:某公司,原告李某与被告白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鱼晓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