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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6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白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白某,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6771号原告:李某被告:白某被告:某公司,原告李某与被告白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鱼晓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