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关佩华与海林市长汀镇宁古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佩华,海林市长汀镇宁古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3民初943号原告:关佩华,女,满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海林市长汀镇宁古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定代表人:史四岭,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佩华与被告海林市长汀镇宁古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关佩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佩华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关佩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关佩华负担。审判员 于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桂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