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1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苏秀芳与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秀芳,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1154号原告:苏秀芳,女,1965年10月8日,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现住平定县。委托代理人:郭建明,男,1963年11月4日生,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现住平定县。系原告苏秀芳之夫。被告: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喜全,职务:董事长。原告苏秀芳与被告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苏秀芳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秀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秀芳负担。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旭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