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李某,高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陕0827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2016)陕0827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为:由李某向高某偿还贷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12‰的月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7万元从2015年9月22日起计算,2万元从2014年11月29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李某承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的工资、住房公积金被本案冻结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7执恢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