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嘉春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展业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嘉春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沈阳展业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628号原告:上海嘉春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465弄60号1822室。法定代表人:丁加忠,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沫,系单位职工。被告:沈阳展业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70号。法定代表人:黄桂金,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波,系单位职工。本院在于2017年2月3日受理原告上海嘉春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展业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嘉春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嘉春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22元,减半收取7211元,由原告上海嘉春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鹏审判长 李 季审判员 彭佳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