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民终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立升、陈立举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立升,陈立举,胡安仁,胡定旺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9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立升,男,生于1957年5月4日,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立举,男,生于1963年2月25日,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儒(系陈立升之子,陈立举侄子),男,生于1987年6月20日,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盛家坝乡桅杆堡村桅杆堡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87********。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安仁,男,生于1941年6月13日,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定旺,男,生于1973年5月20日,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上诉人陈立升、陈立举因与被上诉人胡安仁、胡定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1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1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立升、陈立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汪清淮审判员 胡 明审判员 王颖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艳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