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执异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许萍、冯桂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萍,冯桂琴,王志刚,史全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异27号异议人许萍,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申请人冯桂琴,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满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志刚,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史全满,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冯桂琴申请执行王志刚、史全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许萍于2017年7月3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许萍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的坐落于张家口市××瓦盆窑大街××小区××楼××单元××室房屋是其本人于2014年10月1日购买的,故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并排除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异议人许萍称,其与被执行人史全满于2014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购房价格为23万元。其通过丈夫武贵于2014年9月23日向史全满妻子薛志雯转款20万元,另有三万元于2014年9月15日左右现金给付被执行人史全满。此外,其在购房协议签订后从被执行人手中拿到钥匙,随后入住,但是基于对被执行人史全满的信任,一直没有催促史全满进行房屋过户,直到2017年4月方在桥西区法院起诉过户。本院查明,位于张家口市××瓦盆窑大街××小区××楼××单元××室房屋在不动产部门登记在被执行人史全满名下。异议人许萍于2014年10月1日与被执行人史全满签订过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另异议人许萍丈夫武贵于2014年9月23日向薛志雯转款20万元。本院认为,异议人许萍于房屋买卖协议签订之前就向被执行人予以转款不符合交易习惯,且购房款中的三万元现金部分无法查证。此外,位于张家口市××瓦盆窑大街××小区××楼××单元××室房屋在两年多的时间内未完成过户与异议人有直接关系,其本人显然存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依法登记在被执行人史全满名下的房屋予以执行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许萍的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杨宇一审判员 李志海审判员 张雁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