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武林库、李晓双申请执行于秋、张玉成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林库,李晓双,于秋,张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59号申请人:武林库,男,1962年11月12日生,满族,住兴城市曹庄镇。申请人:李晓双,女,2067年5月29日生,满族,住兴城市曹庄镇。被申请人:于秋,男,1979年8月21日生,满族,住兴城市曹庄镇。被申请人:张玉成,男,1973年5月7日生,满族,住兴城市曹庄镇。武林库、李晓双申请执行于秋、张玉成侵权纠纷一案,兴城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武林库、李晓双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谢振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静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