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柯中武、武穴市增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中武,武穴市增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细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柯中武,男,195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执行人:武穴市增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环城路。组织机构代码70701750-0。被执行人:戴细先,男,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柯中武与被执行人武穴市增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细先购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0月28日作出的(2002)武经一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柯中武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穴市增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细先协助柯中武办理原建委宿舍楼四楼朝北一套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负担申请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武穴市增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细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2)武经一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李金盛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