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2177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绍兴市上虞华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建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上虞华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2177号之九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华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建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4民初351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建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建龙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建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建龙(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53×××60的存款人民币11272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勇波())O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