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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执9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钱立明、郭东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立明,郭东阳,陶娇凤,陕西嘉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9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立明,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郭东阳,男,1971年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陶娇凤,女,1970年6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陕西嘉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121号晨光御苑1幢1单元19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0000100419616。法定代表人:郭东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钱立明与郭东阳、陶娇凤、陕西嘉阳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东阳、陶娇凤、陕西嘉阳实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46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已在审理阶段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陶娇凤名下的房产因轮候查封而暂难处置,三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亚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