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刑终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丘某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刑终190号原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丘某某,男,1975年1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工人,住广东省台山市。2007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丘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粤0703刑初42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丘某某撤回上诉。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3刑初4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进文代理审判员 杨魏浦代理审判员 叶毅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惠娟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