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执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河南嘉和智能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合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嘉和智能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合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206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嘉和智能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28幢1单元3层03。法定代表人:李维嘉,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合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中路甲7号18幢A座3层309。法定代表人:沈志坚,总经理。关于河南嘉和智能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合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以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4民初46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担保人许峰所有的位于金水区北环路11××号中方园小区西区1××号楼1-2层A××号房产(郑房权证字第××)。现因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4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担保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许峰所有的位于金水区北环路11××号中方园小区西区1××号楼1-2层A××号房产(郑房权证字第××)。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柳秋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