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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许万峰与夏津县正泰棉纺有限公司、王保辉、王光禄民间借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万峰,夏津县正泰棉纺有限公司,王保辉,王光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356号申请执行人:许万峰,男,汉族,1970年8月26日生,住夏津县南城镇朱庙村326号被执行人:夏津县正泰棉纺有限公司,地址:夏津县王井村。法定代表人:王为相,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保辉,男,汉族,1978年1月23日生,住夏津县南城镇南王庄村54号。被执行人:王光禄,男,汉族,1985年1月30日生,住夏津县南城镇王井村274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万峰与被执行人夏津县正泰棉纺有限公司、王保辉、王光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许万峰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7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开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