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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3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琳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陈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3390号原告:张琳,女,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松、江东,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中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54327。主要负责人:邱吉晨,该分行行长。第三人:陈剑,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张琳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第三人陈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琳以其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琳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鋆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银春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