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4执恢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辉与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辉,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413号申请执行人:陈辉,男。被执行人: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莲湖区枣园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柳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辉与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39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38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系集团案件,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案款交到我院账户。我院将案款380元兑付给申请人陈辉,申请人陈辉向我院出具收条并确认该案执行完毕。现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390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