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4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成志伟与被告王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志伟,王盛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4828号原告:成志伟,男,1995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告:王盛文,男,1990年6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志伟诉被告王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志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成志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志伟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5元,由原告成志伟负担。审 判 长 邵长伟代理审判员 王龙海人民陪审员 李三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