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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4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成志伟与被告王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志伟,王盛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4828号原告:成志伟,男,1995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告:王盛文,男,1990年6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志伟诉被告王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志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成志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志伟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5元,由原告成志伟负担。审 判 长  邵长伟代理审判员  王龙海人民陪审员  李三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