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正林、姚代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正林,姚代香,夏木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6民初775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南路1659号。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清,男,该公司博望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李正林,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姚代香,女,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夏木林,男,1984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农商行)与被告李正林、姚代香、夏木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鞍山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正林、姚代香、夏木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鞍山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正林、姚代香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14917.43元(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及逾期利息8563.75元(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9日起,按年利率12.75%计算至2017年6月15日),合计73481.18元,并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12.75%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夏木林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正林、姚代香、夏木林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5月9日,李正林、姚代香向马鞍山农商行博望支行申请贷款6万元,贷款期限至2016年5月8日,约定贷款年利率为8.5%,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的1.5倍。夏木林为该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马鞍山农商行于当日向李正林发放贷款6万元。贷款届期后,李正林仅归还部分利息,后于2017年6月15日归还贷款本金1万元,剩余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至今未还,以致成讼。李正林、姚代香、夏木林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马鞍山农商行提交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复印件、借款借据复印件、收回贷款凭证复印件等证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9日,李正林、姚代香、夏木林与马鞍山农商行博望支行签订借款(担保)合同1份,约定李正林、姚代香共同向马鞍山农商行博望支行贷款6万元,贷款年利率为8.5%,逾期利率为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罚息(即年利率12.75%),借款用途为综合消费,借款期限为36个月。夏木林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范围为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全部费用。合同签订当日,马鞍山农商行博望支行将6万元贷款转账至李正林的银行账户。期限届满后,李正林、姚代香、夏木林未按约定足额履行还款义务,以致成讼。另查明:诉讼过程中,2017年6月15日,李正林归还贷款本金1万元。本院认为,李正林、姚代香、夏木林与马鞍山农商行博望支行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李正林于2017年6月15日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其余借款本息至今未还,应承担继续履行等民事责任。马鞍山农商行博望支行系马鞍山农商行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债权可由马鞍山农商行主张。故对马鞍山农商行要求李正林、姚代香返还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李正林、姚代香尚欠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的借款利息14917.43元。李正林、姚代香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应自2016年5月9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2.75%(8.5%×1.5倍)支付逾期利息。李正林于2017年6月15日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故自2017年6月16日起的逾期利息应以5万元为基数计算。其中,截至2017年6月15日,李正林、姚代香应支付逾期利息8563.75元。双方约定夏木林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马鞍山农商行要求夏木林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夏木林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法对李正林、姚代香享有追偿权。李正林、姚代香、夏木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正林、姚代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14917.43元逾期利息8563.75元(2016年5月9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合计73481.18元,并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12.75%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夏木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法对李正林、姚代香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7元,减半收取818元,由李正林、姚代香、夏木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费亮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丽萍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