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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3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覃绍军与田茂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绍军,田茂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3民初321号原告:覃绍军,男,1964年2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被告:田茂现,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凤山县。原告覃绍军与被告田茂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后,原告覃绍军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绍军自愿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绍军撤诉。审判员  周海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