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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执1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俊钢与被执行人郭爱民、屈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钢,郭爱民,屈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5执1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俊钢,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郭爱民,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屈玉娟,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俊钢与被执行人郭爱民、屈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爱民、屈玉娟名下银行存款7.4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抒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