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执1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俊钢与被执行人郭爱民、屈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钢,郭爱民,屈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5执1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俊钢,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郭爱民,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屈玉娟,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俊钢与被执行人郭爱民、屈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爱民、屈玉娟名下银行存款7.4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抒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