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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3020执异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纪元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元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3020执异142号案外人:王海君,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建军,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纪元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法定代表人:李功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昕,男,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部总监。在本院执行纪元与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福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王海君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海君称,被法院查封的某小区A9号楼1单元00901室是案外人于2013年11月27日购买的,且已全额付款615130元,并于2017年6月4日从鸡西市金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了进户手续、交付物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932元,现已领取了钥匙。故请求法院中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王海君提供的证据有:1、2013年11月27日与天福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书》,约定天福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小区”9号楼1单元9层1093号,设计面积152.26平方米的住宅,以615130元的价格预售给王海君,2014年12月30日前交付使用。2、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2017年6月4日收据5张、2013年11月21日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条(复印件),证实案外人在2013年11月27日购买了争议房屋、并且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合同签订后案外人实际占有了该房屋,同时在整个购买过程中,案外人善意无过错。被执行人天福公司称,案外人所述属实,根据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查封的房屋属案外人善意取得具有排除执行的法定情由,恳请合议庭查明事实,依法裁定终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天福公司提供的证据有:1、2017年6月10日、16日两份执行异议书,在异议书中对本院(2015)鸡冠民保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中查封已由王海君购买的“某小区”A9号楼01-00901号房屋,在执行程序中欲进行拍卖评估提出异议。2、2016年8月18日与申请执行人纪元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复印件),证实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18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保全费和执行费都由申请人承担,纪元口头同意撤销执行申请了。本院查明,案外人王海君与被执行人天福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天福公司将其开发的“星海公馆”9号楼1单元9层1093号,设计面积152.26平方米,单价4040元,总价615130元的商品房预售给王海君。当时王海君已交全款。房屋建成之后鸡西市房管部门对该房屋的编号改为鸡西市鸡冠区某小区A9号楼01-00901号,房屋设计面积由152.26平方米更正为测绘面积154.98平方米。2015年10月30日本院作出(2015)鸡冠民保字第56号民事裁定,对天福公司开发的包括坐落于鸡西市鸡冠区某小区A9号楼01-00901号,建筑面积为154.98平方米的两套私有房屋的房籍档案,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查封措施。王海君于2017年6月4日从鸡西市金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领取了钥匙并办理了入户手续,同时交纳物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932元。现“某小区”9号楼已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另查明,案外人王海君名下登记有位于鸡西市鸡冠区东风路物资综合楼一套已经抵押登记的门市房,该门市房建筑面积X平方米,房照号为X。本院认为,案外人王海君与天福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王海君预购房屋行为发生于本院的财产保全查封裁定之前,且交付了全款,申请执行人不能证明王海君名下还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所以王海君作为消费者,其对预购房屋的物权期待权应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某小区A9号楼01-00901号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肖洪力审判员  王 薇审判员  李晓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