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23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东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李秀弟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李秀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248号申请执行人东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东平县城。法定代表人张士才,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长波,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秀弟,女,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申请执行人东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秀弟规划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作出的东管行处字[2016]第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被执行人缴纳罚款3.621352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标的额3.621352万元,未执行的标的额2.665652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管行处字[2016]第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标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万金审判员  赵德州审判员  王金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