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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安徽天发粮油有限公司、安徽安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永才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发粮油有限公司,安徽安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永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061号原告:安徽天发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原告:安徽安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大为,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永才,住广德县。原告安徽天发粮油有限公司、安徽安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永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两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天发粮油有限公司、安徽安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万钱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