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欧阳某甲、欧阳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欧阳某甲,欧阳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4民初72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欧阳某甲。被告:欧阳某乙。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欧阳某甲、欧阳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孔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