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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4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欧阳某甲、欧阳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欧阳某甲,欧阳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4民初72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欧阳某甲。被告:欧阳某乙。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欧阳某甲、欧阳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孔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